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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謝律師,兄弟

  • s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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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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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謝律師,兄弟姐妹4人共同繼承父親的動產一間店面,其中3人想賣1人不想賣,是否就永遠 無法賣呢?因為其中不想賣的那個人說的,難道不能少數服從多數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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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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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分式達到變賣之目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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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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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故若無法協議分割,可依該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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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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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分割是一種方式;另一種方式,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以多數決決定出賣,但應先通知不同意出賣之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其未行使優先購買權,將來取得出賣價金後依應繼分比例將價金分給各共有人就可以了。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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