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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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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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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與乙方協議,甲方出賣土地於乙方時,須交付10萬於乙方,乙方日後若再行出賣土地時,須交付10萬於甲方。乙方授權丙方負責與甲方接洽買賣事宜與收執10萬,並在乙方日後再行出賣土地後,由丙方負責保證給付與甲方10萬。現因乙方已再行出賣土地,甲方對乙方請求給付10萬,但乙方並無收到甲方應先交付的10萬元,也並無聽丙方說甲方有給過10萬。
1.請問是否可請甲方先提供已交付10萬的證明?
2.若甲方並無已交付乙方10萬的證明,那乙方是否仍須給付甲方10萬?
3.協議書內容提到乙方授權丙方與甲方先收執10萬,日後出賣時由丙方負責保證交付甲方10萬,那對甲方請求的10萬到底是乙方需負責還是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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