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關於我公公在我結婚前就已經和我婆婆離婚,離婚前只給了我婆婆一筆錢就和小老婆去了大陸結婚,後來錢花完了回台灣,之後發現生病了,我婆婆也幫他補繳健保,現在告我老公棄養,也已告完,因家裡也有二個孩子要養沒多餘的錢給他,現在發存證信函要求要給錢,如果扣不到錢會影響到我的財產嗎?!
1.扶養義務人順位原則上是由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扶養 所以妳先生確實可能需要負擔父親扶養之責 法院是可能判要給付 除非有免除扶養義務之情況 2.目前親屬法已經有修正 縱使先生有債務 但債權人還是不能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權 所以這部分你應該是不需要擔心 會去執行你個人名義之財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生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即可減輕其扶養義務。且先生之債務,亦與您無關。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跟你先生財產各自分離,妳先生的債務不至於扣到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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