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園內走廊上,突然有一群他完全不認識的別班同學看到他然後說「三...二...一...(擅自亂取的綽號)好!」而且說得非常大聲,好像恨不得所有人都聽到一樣,而且不是第一次了
但綽號並沒有很不雅,就一種零食的名稱罷了,大概是名字的諧音,但聽了就是令人非常不舒服,而且講得那麼大聲就是讓人覺得丟臉這樣公然侮辱成嗎?
另外,如果未成年,刑事案件可否自行提告?可要求精神損失?何時要求?如何要求?有限制金額範圍嗎?有要求條件嗎?
證據若有錄音足夠嗎?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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