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的問題是,房子之前是我媽的名字,我跟我姊他們一家口都住
在這裡面,但是之前由於我姊要我媽拿這棟房子去借錢但又還不出錢來
,於2013年03月我另找一家銀行把債務還掉,並由我買下這棟房子,
現在我姊他們還有很東西還放置在屋內,他們人已經離開房屋了,
2013年11月我向他們發出存證信函請他們搬遷所有屬於他們的東西
,有搬但是仍有許多東西都在裡面,接下來我應該要怎樣進行法律上
自我保護的主張呢,是否有比較簡單的方式可以處理呢,懇請答覆,謝謝。
無法協調的話,只能起訴,除去對所有物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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