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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 芭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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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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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之前法院已向債務人發出強制執行,但日前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異議,法院參考各級法院辦院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審判程序之期限,共計2年10個月,加上審理期間及上訴...等,年限約需3年,所以法院定擔保金額准許債務人停止強制執行。 

    為什麼債務人可以用此方法來拖延? 那欠錢的人都利用這點來逃匿規避也太不公平了!! 請律師幫忙求解,謝謝

  • 孫志堅 (孫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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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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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所引的「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目的是限制法院辦理案件「最久」須於多久時間案終結案件,避免案件延宕過久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並非您的案件一定要經過這麼長的審理時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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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3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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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一定都適用最久的期間。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梁維珊 (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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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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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芭比您好:

    如果債務人無法提供全額擔保,則不妨礙執行之進行,而且債務人供擔保停止執行後依法必須起訴,否則法院也不會理他。

    以上,如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提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