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之前法院已向債務人發出強制執行,但日前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異議,法院參考各級法院辦院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審判程序之期限,共計2年10個月,加上審理期間及上訴...等,年限約需3年,所以法院定擔保金額准許債務人停止強制執行。 為什麼債務人可以用此方法來拖延? 那欠錢的人都利用這點來逃匿規避也太不公平了!! 請律師幫忙求解,謝謝
您所引的「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目的是限制法院辦理案件「最久」須於多久時間案終結案件,避免案件延宕過久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並非您的案件一定要經過這麼長的審理時間。
芭比您好:
如果債務人無法提供全額擔保,則不妨礙執行之進行,而且債務人供擔保停止執行後依法必須起訴,否則法院也不會理他。
以上,如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提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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