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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共工程在保固期間因意外天災所造成之責任問題

  • 谷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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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4 14:02 
  • 文章人氣:5230
  • 個人積分:4
  • 一、    原結構抗風壓設計是否不足說明如下,本案景觀遮雨棚結構部份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考量結構耐震及耐風設計並經結構技師計算設計,經查102年7月13日蘇力颱風近台中心最大風速為51m/s大於技術規則之桃園縣市基本設計風速37.5 m/s部份雨遮受損純屬意外天災(說明一)。

    二、    本案廠商均按圖施工,並經一次初驗二次複驗,於101年10月4日本工程驗收合格在案;五金零件之使用屬施工廠商責任施工範圍,本案除部份雨遮因地形關係造成風力集中應力而破壞,非屬承商施工不當亦無監造不實及設計不當之情事, 依民法第508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意外天災所造成的損害自工作物交付給定作人後,就應該由定作人承擔,而與承攬人無關。

    三、 中壢市觀光夜市景觀遮雨棚因蘇力風災損壞,屬天然意外災害造成,建請市政另案編列預辦修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