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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父親的財產登記子女名下,卻不盡扶養責任的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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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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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是此,您及您母親可起訴對您父親請求扶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孫志堅 (孫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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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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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661號
  • 小猴:
    這個問題必須先確認問題中的父母僅是分開住而未辦理離婚還是已經離婚,因為這牽涉到問題中的父親是否對問題中的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但雙方若已離婚,則無此義務。
    再者,問題中的子女除可依法向父親要求給付扶養費之外,如果父親已經將財產登記子女名下,子女即有權處分該財產子女未成年,母親可以用法定代理人名義處分,但若母親未與父親離婚者,則又須徵得父親之同意始得處分房產。國稅局及社會局或許是認定該財產屬於子女才會認為母親及子女不符合低收入補助之資格。
    以上,謹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