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被通知去說明,前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去年6月30號離開上一個公司,離職時老闆有特別交代說,雖然要離開若是可以的話盡量幫幫公司在職的員工,因為本身是做業務的,當然能幫就盡量幫,當然也是使用當時在公司的電腦系統幫助客戶查詢資料,現在竟然會被通知去做筆錄,聽說鞍子已經送去法院了,我該如何是好。
是被告妨害電腦使用中的哪一種? 非法登入? 竊取電磁紀錄? 做筆錄時你怎麼說? 要了解後才能判斷怎麼辯護,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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