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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和誘罪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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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8 01:23 最後編輯日期:103-01-18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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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件事的角色有四個人,我、朋友A、網友B、未成年C
    起因是未成年C被家裡趕出來,網友B打算把未成年C接去他那邊住
    因為時間關係,網友B詢問朋友A家是否能借住一晚

    在等車期間,未成年C有聯絡家中一次

    而朋友A後來以「對方告你誘拐未成年就吃不完兜著走」
    最後提供借住一晚以後送至車站要求他們回家跟父母解釋
    並且有撥打113以防萬一

    但是後來知情網友B在晚上做了不洽當的事(撫摸之類的)
    即使未成年C同意似乎也會吃上罰則
    最後對方的父母打算告朋友A,網友B和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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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B我認為難辭其咎
    但是現在朋友A究竟會不會被告和誘呢?

    另外那幾天其實我正好去找A並且住了幾天(都滿20歲)
    有沒有可能被當共犯
    還是能不能證實A是後來被要求借住,而非去誘使未成年C離開家庭呢?
    還是不要出來淌這趟渾水讓事情變得更複雜好?
    (實際上,未成年C的父母並沒有告到我)
    ------
    如果需要證據,這邊只能提供
    「當天5點後接到電話的記錄」(這時未成年C應該已經離家了)
    而且「在那之前朋友A沒有跟未成年C聯絡過」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當作並非誘使離家或是無犯意的證據
    還是我們需要蒐集哪方面的證據可以有利於朋友A與我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