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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

  • Sccort(史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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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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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本身現在居住的房子是"租"的,可是上個月屋主打電話通知我說

    這塊地已經被自來水公司買走了,只能住到2月底,要我們另外找房子搬遷,

    這個通知的時間太短了,我想請問就是我能夠申請"賠償金"嗎?該向誰申請?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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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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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房東有無違約事由,若有違約事由,您可主張相關違約損害賠償,又若符合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若符合,亦可主張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