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債務人xx公司所有之現金股利 , 於原告債權xx元之範圍內依鈞院102年司執字第xx號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 再轉給付予原告
法官開庭時 , 詢問被告債務人有無此債權 , 及辦理扣押
被告回答:債務人有此債權 , 且該現金股利巳扣押
法官認為我訴之聲明應修改 , 應依其函告
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與訴訟標的相適合之訴之聲明
如有多項請求權基礎 , 應表明屬何種訴之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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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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