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機械停車設備有缺失(保養記錄、鋼索斷絲、油壓缸滲油、防爆閥...共二十幾處缺失),市府來函要求改善,總幹事隨便的就擬文回復缺失已改善完成,我的爸爸~主委也蓋了章發出。其實是都沒有改善~連一項缺失都沒有改善...!請問:寫這張回函有觸法否?
擬稿的總幹事有觸法嗎?(可以明示法條嗎?)
還是蓋章的主委?(亦請明示法條~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總幹事及主委的回函,均可能觸犯背信罪與偽造文書罪,若因此造成住戶之傷亡,則會構成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4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30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事務所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590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56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768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278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