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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犯了那一個法條, 謝謝..!

  • 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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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1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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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樓機械停車設備有缺失(保養記錄、鋼索斷絲、油壓缸滲油、防爆閥...共二十幾處缺失),市府來函要求改善,總幹事隨便的就擬文回復缺失已改善完成,我的爸爸~主委也蓋了章發出。其實是都沒有改善~連一項缺失都沒有改善...!

    請問:寫這張回函有觸法否?

    擬稿的總幹事有觸法嗎?(可以明示法條嗎?)

    還是蓋章的主委?(亦請明示法條~謝謝!)

  • 袁克巍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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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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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總幹事及主委的回函,均可能觸犯背信罪與偽造文書罪,若因此造成住戶之傷亡,則會構成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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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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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規定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及第210條規定之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人員死傷過失傷害罪為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規定之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