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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犯了那一個法條, 謝謝..!

  • 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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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1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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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樓機械停車設備有缺失(保養記錄、鋼索斷絲、油壓缸滲油、防爆閥...共二十幾處缺失),市府來函要求改善,總幹事隨便的就擬文回復缺失已改善完成,我的爸爸~主委也蓋了章發出。其實是都沒有改善~連一項缺失都沒有改善...!

    請問:寫這張回函有觸法否?

    擬稿的總幹事有觸法嗎?(可以明示法條嗎?)

    還是蓋章的主委?(亦請明示法條~謝謝!)

  • 袁克巍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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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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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總幹事及主委的回函,均可能觸犯背信罪與偽造文書罪,若因此造成住戶之傷亡,則會構成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