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民國89年發生車禍,之後開始打官司,之後法院判對方賠我二十多萬,於是在90年三月有強制執行過一次,當時對方以沒有收入與沒有產財為由,無法強制執行;中間過程不知道要更換債權憑証。
因曾詢問過知識+,說在15年內都可申請強制執行中禍理賠的債權馮証,之後在於102年申請,對方有不動產,但債務人以137條與144條駁回,於2/11號開庭辯論。
於是我該如何做呢?謝謝
您好!侵權行為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時效期間為5年,因此您應每5年更換債權憑證,不是15年;本件依您所述應已超過5年未重新執行,時效已完成,且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可以不用還款了。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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