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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勞基法

  • q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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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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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我在網路查到一段話:

    1.『勞基法第二十七條:雇主不得因勞工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並溢發工資、特別休假。』

    2.『勞基法第九條: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不論終止原因為何。雇主未能於勞動契約消滅當日結清工資,則應自次日起,負遲延責任。』

    可是我對照勞基法的法條內容,並不一樣,所以想請問:
    A .藍體字敘述的部份是正確的嗎?

    B.若正確,那各是出自那個法條呢?

    C.比如終止日為5/10,但05/01雇主就不准勞工進辦公室,然後以曠職處分不給薪,是否就如同所謂『雇主不得因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呢?

    D.所謂負延遲責任,勞工是可以請求什麼責任呢?

    麻煩了,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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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2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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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寫的法條內容都錯,再討論該錯誤法條內容並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