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問勞基法

- q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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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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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我在網路查到一段話:
1.『勞基法第二十七條:雇主不得因勞工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並溢發工資、特別休假。』
2.『勞基法第九條: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不論終止原因為何。雇主未能於勞動契約消滅當日結清工資,則應自次日起,負遲延責任。』
可是我對照勞基法的法條內容,並不一樣,所以想請問:
A .藍體字敘述的部份是正確的嗎?B.若正確,那各是出自那個法條呢?
C.比如終止日為5/10,但05/01雇主就不准勞工進辦公室,然後以曠職處分不給薪,是否就如同所謂『雇主不得因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呢?
麻煩了,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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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寫的法條內容都錯,再討論該錯誤法條內容並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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