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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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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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第一次有機會再翻案嗎?因為當初無物品但有證人?會因為當事人的態度造成判決結果的加重嗎?
就第一次販毒,若判決確定,亦經過30日之再審期間,似僅剩非常上訴可加以主張救濟之。
2.第二次有自白,這樣大約會判幾年呢?
若第二次販毒,於偵查中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規定自白,於審判中再自白,可主張減輕一次。若又供出上手因而查獲,可再減輕一次。
3.請問偵查結果中的冠字偵及毒偵有何不同?還有簽分是什麼?
偵字案即是偵辦毒品之販賣。毒偵字案則是吸食。
4.偵查結果已出來,再過來就得進行一審了嗎??
偵查結果若是起訴,則進入一審法院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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