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共同持分的透天厝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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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20 15:45 最後編輯日期:101-07-2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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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家是產權獨立的連棟式透天厝(沒有與鄰居共同持分),但巷弄馬路卻是與鄰居共同持分,但範圍沒有包含住家,鄰居主張要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且強迫我們要加入,這樣的主張是否合法?我們可否拒絕參加?
示意圖:
G
H
I
J
K
L
巷弄馬路(共同持分)
A
B
C
D
E
F
A~L是各自產權獨立的透天厝(沒有共同持分,但因為是同一建商興建,故權狀上的建築基地卻是有包含這12戶的地號。)
2.適用與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何差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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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2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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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2.如果我們的巷弄土地(共同持分)與房屋土地(沒有共同持分,但權狀載明的建築基地含此巷弄土地及12戶各自土地的地號)是二張分開的權狀,與鄰居有共同關聯的只有這張巷弄土地,如此可否主張我們房屋建築物不必適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約束?如果真要成立管理委員,是否只限於巷弄道路的道路的管理委員會?
3.另因建商除興建我們這第1期12戶外,也在旁邊興建了第2期16戶,但我們無論巷弄土地及房屋建築物的土地,都與他們第2期無關(權狀上沒有任何的持分關聯),而他們認為是同一建商所興建的社區,因此以第1及2期所有住戶共28戶的名義成立了社區管理委員會,如此我們可否主張他們所成立的管理委員會無效?而另要求如要成立也必須以第1期12戶的名義成立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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