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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 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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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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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 年底的時候,因觸碰到對方上半身,被對方告性騷擾,那陣子因精神狀況不好,所以才會做出不理智的行為,我有精神科醫生開立的診斷書,

    我沒前科,但也沒身心障礙手冊

    請問各位大律師們,能否指點我下一步該如何處理,

    目前還沒收到地檢署的通知,如果我收到通知後,該請律師陪同偵訊嗎?

    我去警局製作筆錄的時候,警方只是一昧的要求我配合他的問題,

    來做"承認",一直誘導我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

    後來我想做解釋,他就一直"明示"暗示"的拿兩年以下徒刑來做語帶威脅

    我目前需要請求協助,感謝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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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8 14:07 
  • 文章人氣:336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縱使有性騷擾或是強制猥褻  趁機猥褻行為  也並非法定重罪    2.如果要以精神不佳作為抗辯  然後承認有這樣的行為  我想還是會被認定確實有性騷擾的事實   這對你並沒有實質幫助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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