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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增訂管理條約

  • 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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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9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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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們社區因為戶數較少,且大多數住戶對於社區的事務參與意願不高,社區管委會成立八年,僅僅只有一次住戶區權會召開完成其餘皆是流會或第二次才成會;如果我們管委會考慮用〔意見表或者問卷〕來徵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意願,並藉此來執行社區事務事項,是否可行?

    因為社區經費有限所以並無聘請總幹事,相關知識法條知識實在不足,且社區最初版本的住戶規約中,並無任何條例依據可以藉〔意見表或者問卷〕來徵集區分所有權人意願執行社區事務,如果要修改或增加條約,該尋求哪種單位協助編訂修改條約?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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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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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將相關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訂入規約中,詳細規定細節情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敬祝

    新年快樂

    闔家平安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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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6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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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應該是沒有所謂用詢問的方式   2.可以考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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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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