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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毒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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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5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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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如果沒有被查扣相關販賣毒品證物  以及被警方監聽電話錄音  單純只有買毒者的指述  沒有其他相關補強證據  這樣還是不能成立販賣毒品罪   2.建議還是先看檢警所提示相關證據資料如何  再決定應如何答辯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c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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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5 23:44 最後編輯日期:103-02-05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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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已經在警察局作筆錄了嗎? 如果還沒,建議由律師陪同作筆錄,另外要先了解檢警手上到底有哪些證據,但因為偵查不會公開,所以要知道有難度,只能從作筆錄以及開偵查庭過程中去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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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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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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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販賣毒品要有證人及監聽譯文,缺一不可,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檢察官也不能拿你怎樣.至於偵辦主體本來就是檢察官,警察沒有判斷的權利,所以要你去跟檢察官說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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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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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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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這個案件還是建議由律師陪同開庭比較保險,

    畢竟偵查不公開,門一關起來你回答a筆錄寫成b你也不會細看就簽名勒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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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7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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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就販賣的部分,需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您有販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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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7 22:53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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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就販賣的部分,需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您有販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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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就販賣的部分,需釐清有無證據可以證明您有販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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