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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5條定義解釋為何?

  • 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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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14 17:03 
  • 文章人氣:930
  • 個人積分:40
  • 因他人造成家人受傷,由於家人於起訴前自然因素死亡(與前述傷害無關),後續檢方調查先前受傷部分確實已依過失傷害起訴加害人,但目前由受害家屬人代替後續出庭.

    將請教律師未來刑併民時,民法中195條意思不太懂,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問題:依195意思及目前現況,代替的家人可否要求被害者當時所承受之痛苦慰問金(是否依法有據?) 雖被害者已不在世間,但當時仍承受相當痛苦~

    此件為傷害死亡,謝謝.

    相關律師費用如何核算?(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