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電腦中,另外自行以WORD檔備份之對話內容,且存檔於電腦桌面之某資料夾,是否屬私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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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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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在公司電腦中,以公司內部通訊軟體與其他同事溝通,將對話紀錄另外以WORD檔形式備份於電腦,該些WORD檔名皆以其他同事姓名命名,且直接存檔於電腦桌面的某資料夾。
A女因休假,將電腦帳號密碼授權給B女代理業務時使用。B女於A女電腦上執行業務使用WORD軟體時,經由「過去開啟檔案紀錄』的功能,發現A女有WORD檔是以自己姓名命行,因而好奇點開,赫然發現是以往的對話紀錄。且因為該WORD檔,B女發現A女電腦桌面上之某資料夾另外亦備份了其他同事(除B女檔案2份、亦有C女、D女、G男)的對話紀錄,為提醒其他同事小心(因A女曾以對話紀錄向主管打小報告過),B女將這些對話紀錄WORD檔寄出給其他同事(C女、D女、F女、E女)。
後經A女發現,A女認定該些對話紀錄屬其私人秘密,並認定B女之行為已犯刑法第318-1條,揚言提告,且表示B女行為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長達10年。
請問這些對話紀錄真屬A女之秘密? B女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8-1條之罪? 另B女自行查詢法規,刑法第318-1條應屬告訴乃論罪,追訴期應只有6個月,請問A女所說的10年是否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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