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擔保某私事簽下一張本票給我(無恐嚇 威脅 不法..等等)
日前我提起本票裁定
對方就提起債權不存在 (我變被告)
理由為無實際借貸關係 (掰了一個理由 但無實際證據)
而我這裡也沒有簽下本票的實際證據
本票上的簽名及手印 對方也承認是他的
此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2條 都有填寫應記載的事項。債務人應對本票上的文義負責。
關於?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 我勝算大嗎? 以各位律師的觀點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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