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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之辦理

  • 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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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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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今天姑姑的兒子突然來說他哥哥過世那件事情
    我奶奶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不然會繼承負債 所以要奶奶帶著印章跟他去...
    感覺怪怪的
    查了一下說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需要準備這些東西
    可是我們並沒有收到什麼拋棄繼承通知書...
    如果不想交給他們辦理而自己去法院辦理是OK的嗎?
    如果可以的話 那我們該準備的東西是?

    如果我們只要為奶奶辦理那麼還需要準備拋棄通知書收據嗎?

    還有規定上的3個月內辦理是我們得知有繼承權的時間

    還是他們得知有繼承權的時間?還是他死亡的時間...?


    急需解答 謝謝>"<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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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5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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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拋棄繼承  法律是明文規定自從知悉得為繼承時起開始算三個月的時間    2.後順位繼承人  可能會以被通知為繼承人時起算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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