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中誤收隔壁公司的掛號信,後來不知怎地就弄丟了。
隔壁公司來問,原來是隔壁公司的員工私人買的網購禮券,對方也有提出他網購證明,價值約1萬元,現在弄丟了,要我們賠償。請問:
1. 可以置之不理嗎?
2. 可是我們也沒用到,直接賠償不甘心。但如果對方提告,除了賠償之外,還會有什麼問題? 如:罰款之外的刑責、留犯罪紀錄、加計利息、訴訟費用...等?
如果是你簽收的,你要負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義務或責任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那我可以等他來告再說嗎? 如果不會留下紀錄、也不用賠利息或訴訟費用。反正最糟就是賠這1萬元嘛。
那我可以等他來告再說嗎? 如果不會留下紀錄、也不用賠利息或訴訟費用。反正最糟就是賠這1萬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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