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變成了連帶保證人
- 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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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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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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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爭執該條款之效力,並主張您僅為公司之員工,與對方成立契約關係為公司,非您個人。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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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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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於自由意志下簽名 除非條款明顯不合理不公平 否則很難說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 2.所以你要主張該條款不合理所以不用負責 幾乎是不可能 3.目前可以考慮的是 你在甚麼情況下簽下該契約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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