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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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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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尊重立遺囑人之意願,繼承人不得更改遺囑執行人。除依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方有機會改任遺囑執行人。另就若遺囑執行人若未辦理繼承登記予繼承人,則即有民法第1218條規定之怠於執行職務,得起訴聲請法院另外指定之。若其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行為,亦有可能有觸犯相關刑事犯罪。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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