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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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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6 20:26 
  • 文章人氣:261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現任配偶可以先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可請求的金額要按實際婚後財產來計算(通常不會是總遺產的1/2);扣除配偶分配剩餘財產之金額後才是夫之遺產,由現任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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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7 09:08 
  • 文章人氣:295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先行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請求權。分配剩餘財產後,才為其配偶之遺產,就配偶之遺產部分,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配偶之子女,就遺產平均分配之。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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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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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7 14:55 
  • 文章人氣: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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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可能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其餘的列入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均分   3.具體情況可能需要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請求  以及是否可以請求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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