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弟弟精神病發作打破人家花瓶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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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1 00:02 最後編輯日期:103-03-01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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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故為今之計應先謀求與被害人設法和解促其撤告。(關鍵一般在於賠償金額能否達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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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和解不成,則後續應設法提出行為人確屬精神疾病患者之相關證據,爭取緩起訴處分或在起訴後請求適用刑法第19條之規定,俾使法院准予不罰或依法滅輕其刑,如若不能如此,亦至少應能在量刑上或審酌是否緩刑部分有所助益(畢竟毀損罪事實上並非重罪)。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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