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與大陸配偶已經離婚~因為當初協議離婚同意小孩共同監護,但她目前已離家不與我們跟小孩同住,離家後不願一同支付小孩的費用也不願六日接回就近照顧小孩,我是否能向法院訴請取消她共同監護的資格,現在她又說六日要接小孩過去照顧,但我卻不知道她住的地方在那她
同意與我簽訂協議書並註明她目前居住的地址萬一她不願把小孩帶回給我請問我與她簽訂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益嗎?我可以直接在協議書註明
若是約定時間內小孩未送回來視同她放棄共同監護權的資格嗎?
建議由律師擬一份合法又嚴謹的協議書,如果不能協議,那就訴請法院定小孩監護和撫養方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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