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婆帶小孩離開我們買的房子回娘家,分居以達半年。
買的這房子登記在她名下,而房貸目前由我繳。
想請問她可否提出財產分開制的請求?
我看法條,"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可申請財產分開制,若她是難於維持共同生活的人該負責的一方。是否法院會依她請求而判決財產分開制?
若我可以舉證她是該負責的一方,法院仍會判決財產分開制嗎? 因我賺的錢比較多,且錢都買來買這房子上,所以我並不希望財產分開制,但不知法院會如何判?
您好!此規定的理由是因分居六月以上雙方事實上已不能相互信賴,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因此,不用區分哪一方該為分居負責,雙方都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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