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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可否申請財產分開制

  • 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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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5 16:20 
  • 文章人氣:1677
  • 個人積分:2
  • 請教,老婆帶小孩離開我們買的房子回娘家,分居以達半年。

    買的這房子登記在她名下,而房貸目前由我繳。

    想請問她可否提出財產分開制的請求?

    我看法條,"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可申請財產分開制,若她是難於維持共同生活的人該負責的一方。是否法院會依她請求而判決財產分開制?

    若我可以舉證她是該負責的一方,法院仍會判決財產分開制嗎? 因我賺的錢比較多,且錢都買來買這房子上,所以我並不希望財產分開制,但不知法院會如何判?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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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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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房子之相關貸款均為您繳,您似可主張該房子登記為您太太僅為借名登記,而終止該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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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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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此規定的理由是因分居六月以上雙方事實上已不能相互信賴,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因此,不用區分哪一方該為分居負責,雙方都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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