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刑事問題 > 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法第四條

  • 小布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6 16:50 
  • 文章人氣:3689
  • 個人積分:0
  • 請問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金融業者只限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會 漁會 那郵局不也是金融業嗎 有包括在內嗎? 如果沒包括那為什麼支票也可以在郵局兌現?  

  • 鍾亞達 (鍾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6 17:44 
  • 文章人氣:258
  • 個人積分:66
  • 律師評價: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19號
  •  基本上,行政院四十七年五月六日台財字第二五四六號令曾核示:「關於郵政儲金匯業局依法可為票據法所定之支票付款人,應依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辦理」。另外,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6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直接講白話,我的理解是票據法該條文被解釋為例示規定,只要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者均屬於金融業者,所以郵局亦屬於該條之金融業者。
  • 鍾亞達 (鍾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6 17:45 
  • 文章人氣:268
  • 個人積分:66
  • 律師評價: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19號
  •  另外,請問您是考生或學生嗎?我會覺得如果您只是考生,似乎不太適合用此平台發問,畢竟這邊是「法律諮詢」用的。

  • 鍾亞達律師 0905513870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3-07 15:41 
  • 文章人氣:286
  • 個人積分:9717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郵局亦為該條法律規範之金融業。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