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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四條

  • 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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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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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金融業者只限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會 漁會 那郵局不也是金融業嗎 有包括在內嗎? 如果沒包括那為什麼支票也可以在郵局兌現?  

  • 鍾亞達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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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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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上,行政院四十七年五月六日台財字第二五四六號令曾核示:「關於郵政儲金匯業局依法可為票據法所定之支票付款人,應依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辦理」。另外,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6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直接講白話,我的理解是票據法該條文被解釋為例示規定,只要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者均屬於金融業者,所以郵局亦屬於該條之金融業者。
  • 鍾亞達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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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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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請問您是考生或學生嗎?我會覺得如果您只是考生,似乎不太適合用此平台發問,畢竟這邊是「法律諮詢」用的。

  • 鍾亞達律師 0905513870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