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問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 mi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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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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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想請教律師,
1.若是遞給法院的訴狀的附件中曾有記載某事件A,而當事人在當時攻擊或防禦時未想到可以利用,則於第二審提出事件A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時,是否可符合第447條?
2.還是事件A有明確記載在訴狀上,才能主張447條?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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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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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表達若不允許您提出有顯失公平之虞,或您於前審已主張說明之,目前只是加強說明。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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