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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 mi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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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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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想請教律師
    1.若是遞給法院的訴狀的附件中曾有記載某事件A,而當事人在當時攻擊或防禦時未想到可以利用,則於第二審提出事件A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時,是否可符合第447條?
    2.還是事件A有明確記載在訴狀上,才能主張447條?

    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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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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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若第一審未曾口頭或在訴狀中主張,可能不符合第三款;您可試試第六款,只要理由能說明清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