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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綠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8-03 | 最近登入:103-18-08
搜尋結果:共 2 頁,15 篇文章
想請問,因為對被告提出的手機簡訊譯文有懷疑,想要申請核對被告譯文與被告手機內容外,鑑定有無被竄改過,則:1. 要用民事訴訟法那幾條主張呢?
2. 鑑定人(或機構)是由法院指定,還是我要選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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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22
想請教律師:
若證人適用於307條拒絕證言,那是可寫書狀陳明拒絕之原因然後用309條"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所以就不需出庭?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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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3
想請教律師:
民事訴訟法307條,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意思是當事人的兄弟是可拒絕證言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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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2
想請教律師:我是原告,在偵查庭判不起訴(被告)後,我申請再議,請問我所遞的再議書狀,有簽名及蓋章,可以算是證據(像證人具結一樣),另外把它用在民事官司當證據嗎?
勞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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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1
想請問,當最高法院判: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時,則是代表:1.發回給高等法院重新審判嗎?2.還是指上訴人勝訴了?不會再訴訟了?勞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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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9
不好意思要再次請教律師,因為我有點混亂了:契約A、契約B、契約C,發生先後 A早於B早於C,故雖然此三事件所造成的訴訟標的相同,但金額不同(A>B>C),我已提A訴訟,B與C也有記載在訴狀,而訴之聲明則是(相同的訴訟)標的及A的金額因為我原先訴之聲明沒有載明要審B與C契約確認,是寫A的確認,但B與C與A的事實是不相容的(即需分別獨立審),則:如何請法官先針對事件A審判,若A我敗訴,則再審B,B敗再審C 呢?(只是隨事件金額會縮減)這種情況是用追加之訴嗎?(備位的追加??)再次勞煩了,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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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