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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的認定到底需不需要考慮主觀要件呢?

  • C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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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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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教妨害名譽罪(公然誹謗公然侮辱)的認定,到底需不需要滿足主觀要件(故意)呢?

    不是很清楚各種狀況,大部分的協助者都說得很肯定【犯者有公然誹謗(或公然侮辱)的行為】,

    但搜尋相關案例,卻也不少是檢察官或法官以【非惡意】、【非故意】

    或不構成主觀要件為由不起訴不罰的狀況呢?

    更疑惑的是,既然可以用無滿足主觀要件來衡量,

    那很多被判罪的,當初怎麼不用這個方向抗辯就好 @@"

    例如口角罵人的,解釋係一時憤慨,無故意侮辱誹謗的意圖這樣...

     

    另外我想到了一點,參考刑法第311條因自衛自辯而善意發表言論卻觸犯妨害他人名譽者不罰,

    是否正是基於非以妨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無意圖??),故主觀要件不滿足呢?

     

    想請教各位,若有您的回覆,感激不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