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罪的認定到底需不需要考慮主觀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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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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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妨害名譽罪(公然誹謗跟公然侮辱)的認定,到底需不需要滿足主觀要件(故意)呢?
不是很清楚各種狀況,大部分的協助者都說得很肯定【犯者有公然誹謗(或公然侮辱)的行為】,
但搜尋相關案例,卻也不少是檢察官或法官以【非惡意】、【非故意】
或不構成主觀要件為由不起訴不罰的狀況呢?
更疑惑的是,既然可以用無滿足主觀要件來衡量,
那很多被判罪的,當初怎麼不用這個方向抗辯就好 @@"
例如口角罵人的,解釋係一時憤慨,無故意侮辱或誹謗的意圖這樣...
另外我想到了一點,參考刑法第311條因自衛自辯而善意發表言論卻觸犯妨害他人名譽者不罰,
是否正是基於非以妨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無意圖??),故主觀要件不滿足呢?
想請教各位,若有您的回覆,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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