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民國93年因公司跳票取得執行名義 , 94年公司將機械設備動產抵押給股東,我102年12月強制執行,因動產拍賣金估計都會給該股東還不足,故暫緩執行.
1.有損害債權嗎?
2.能撤銷該動產抵押嗎?
請問是否有追訴期?
您好!依民法第245條規定,發現被設定抵押權起一年內,自設定抵押權起十年內,必須起訴撤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請問可以先寫存證信函給負責人,若不出面協調將告他1.損害債權 2.撤銷該動產抵押.請負責人出面協調---我申請撤銷查封,他申請撤銷動產擔保,然後將該動產賣出,還我的債,這樣我有違法嗎?因負責人會請律師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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