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甲】資訊:透天4F,4間雅房、二廳、二衛
A因遺囑之因對房屋【甲】有居住使用權至終老的權利。
B為房屋【甲】繼承人,亦為唯一所有權人
一審法院判決,A享有房屋【甲】全棟使用權,並排除B使用收益
因此A申請強制執行,致使B已遷出房屋【甲】
上訴二審判決廢棄一審原判,判定所有權人B自始有房屋【甲】使用收益權
並有強制執行的權利
目前房屋【甲】由A全部使用
試問各位先進,B除可申請強制執行取得該房屋大門鑰匙外
還可主張甚麼權利呢?
例如:
1.是否可以進去房屋內使用其中兩間房間呢?
2.若不使用屋內房間,可否鎖上存上B的私人物品呢?
3.其餘可主張的權利(請各位先進說明)
以上,感謝律師以及熱心專業人士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