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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費欠款追訴期~釋疑

  • 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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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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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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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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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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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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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23:20 最後編輯日期:103-03-3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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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以電信費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見解來論, 若債權人有中斷時效則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此一來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可能性就會大為降低了,故就此部分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先由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來確定有無中斷時效,並依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即使曾有中斷時效,但若自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超逾時效期間而未再有另一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仍屬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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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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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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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主張時效抗辯之。對方須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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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