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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

  •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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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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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為派下員,有三位女兒乙丙,乙招贅夫已有派下權資格,丙出生後給別人收養,甲在68年死亡,丙在101年終止收養恢復本姓適林(已結婚生子),請問這樣有派下權資格嗎?

    規約派下權資格內容:

    本公業派下權:林德行公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 。如無男姓血親卑親屬者,始由女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取得派下權。但有招夫生下男兒、或收養男時,應由其男子代為繼承,則其母當然喪失權利不得為繼承人。養庶子女繼承視同婚生子女

    PS 目前判決駁回

  • 徐惠珍 (太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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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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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為派下員,有三位女兒乙丙,乙招贅夫已有派下權資格,丙出生後給別人收養,甲在68年死亡,丙在1 ... (恕刪)

     您好:

    林德行公所傳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 。如無男姓血親卑親屬者,始由女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冠林姓者為限,取得派下權。但有招夫生下男兒、或收養男時,應由其男子代為繼承,則其母當然喪失權利不得為繼承人。養庶子女繼承視同婚生子女。基此,丙女確實沒有派下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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