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民國88年間與人簽屬支票借款,於約定還期間並未履行,債務人依法提起強制執行,所以爸爸名下土地有這筆變更登記事項,債務清償之後債務人有具狀撤回土地抵押查封執行,我手邊也留有此份法院公文,但是土地上的債務變更登記事項並未塗銷,爸爸已經往生,原始債務人也經往生,現在登記之債務人是他兒子的樣子,請問:該如何請債務人塗銷土地抵押之設定以前返還權狀?
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勝訴後就可塗消登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所以是要打官司的意司?
必須要,沒有法院確定判決,地政機關不會塗銷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必須要,沒有法院確定判決,地政機關不會塗銷
可是我手上有法院公文,可以自行拆除封條,這不足夠證明?
債權人撤回執行,跟抵押權還有沒有有效存在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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