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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救救小弟.關於國賠

  • 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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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2 23:23 
  • 文章人氣:599
  • 個人積分:8
  • 內人101年6月21日走路踩坑洞.受傷損毀.

    目前已向權責機關申請國賠案.但案發當時因心急內人傷勢.自行開車送醫.又不暗法律.未能當場報警.經朋友提醒於6月26日才補報案.但受理員警不願至現場拍照.理由是未當場報案.但小弟6月21日有自行拍下現場圖.並有路邊商家願意做証..區公所要我補證明.我該怎麼辦.請賢能者幫幫我.我沒讀書真的不懂..謝謝

    又.去法扶會.問我是否有指定律師.如果要打官司.我可以指定本網推薦的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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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3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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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照片可以當證據,也可以傳證人;可以指定任何有在當地法扶協助的律師。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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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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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1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另外關於法扶,您必須具備申請法扶之資格。再就證據部分,若您有相關照片及證人,亦可作為證據使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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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