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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思邁 102-10-22 22:03

某日於車站速食店內五歲女兒因路滑摔倒,現場警察有救護並詢問資料並告知如與店家協調不成可於6個月內提傷害告訴,後因與店家協調不成於事發後3個月轉向地檢署提告店家傷害罪但未向當時處理警察機關向店家提告傷害且店家監視器也洗掉了。唯當時現場警員有在他們的工作紀錄單填寫此事。試問尚未提告店家傷害罪前,警員有強制力要求店家保存監視器嗎?如有強制力而警員未主動調閱造成權益受損警員是否有行政瑕疵嗎構成國賠要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3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警察雖有偵查犯罪之職務,然就使部分要構成國家賠償,我國實務甚少。

2、又本案之情形,應該只是民事糾紛,因此非犯罪偵查,故沒有警察未依法調查犯罪的問題。

3、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建議您向消保官或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因為商家就其所提供的消費環境,必須確保安全無虞,倘若違反而造成消費者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小陳 102-10-21 12:49

妳好:若是政府的約雇工(清潔工作)於執行職務時,將機車停放路邊(人走至分隔島撿垃圾),機車後方追撞,後來騎士受傷因而至法院提告約雇工,約雇工收到傳票(非駕業務傷害),那請問這樣約僱工跟機車騎士可以到調解委員會調解嗎?又約僱工表示賠償部份該主管單位會負責賠償,那這樣屬於國賠事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1 13: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對方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該約聘人員在法律上似難認定為公務人員,因此這個部分應該是普通的民事賠償案件。蓋,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造成之損失。

小陳 102-10-21 13:5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對方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回答,不過還是有不解的地方,如上,倘若是由主管單位(約僱工的聘僱人)為賠償人,這樣不算是由政府賠償嗎?不算構成國賠事件嗎?另外,想請教的是,該約僱工的檢查署傳票案由為"非駕業務傷害"亦是業務傷害的一種,那這樣不符合行政法中受託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時視為公務員而符合國家賠償事件,很抱歉有點複雜,但還是要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小陳 102-10-21 14: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對方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回答,不過還是有不解的地方,如上,倘若是由主管單位(約僱工的聘僱人)為賠償人,這樣不算是由政府賠償嗎?不算構成國賠事件嗎?另外,想請教的是,該約僱工的檢查署傳票案由為"非駕業務傷害"亦是業務傷害的一種,那這樣不符合行政法中受託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時視為公務員而符合國家賠償事件,很抱歉有點複雜,但還是要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3 17: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是否為國家賠償,以是否行使公權力為判斷,跟是否為業務無涉。由政府單位來賠償,可能有很多原因,不一定是國家賠償

ps.若有疑問,歡迎來信或留言,因為直接在此文下方續問,我的頁面不會顯示出來,可能會遺漏,謝謝。

julia chen 102-10-13 22:49

請問可以推薦有國賠訴訟經驗的律師嗎?

我們的案件是102年度重國字第xx號,目前進度一審我們勝訴(沒請律師),但是對方要上訴,已經提出上訴聲明但是理由後補,開庭的地方是台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校長 102-09-25 19:33

我無毒品前科.也非調閱人口更非現行犯請問員警能越區在晚間9點半持槍強行進入友人屋內.並強押我門至警局採尿嗎?事後就說我有陽性反應.檢察官判我緩起訴:刑事訴訟法253-2第6款第8款又說我違反第五款在依刑事訴訟法253-3條第1巷更犯有期徒刑之罪行撤銷後來法院說我累犯判我有期徒刑3月....可請國賠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判決不服,可上訴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雨 102-09-17 15:16

國小的時候爸爸過逝,有國賠,媽媽的部份她自己拿走了,因為當時還很小所以小孩的部份舅舅保管,但現在我們都成年了,想要拿回當初國賠給我們的錢,但是舅舅卻說那些錢沒有了,那請問我能透過法律拿回那些錢嗎?還是就像他說的沒了就沒了?

煞祿 103-01-24 13:46

可以告你舅舅侵占喔 詳細你可以打104詢問你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 或者上網搜尋法扶 另外 你打電話跟他約時間去 同時出示當時法院的相關資料 還有 戶籍謄本全戶 還有去國稅局跟他說你要申請法律扶助需要印一些資料 你把這些都準備好 去赴約(法扶) 請求打官司把錢要回來 就算你舅舅把錢花掉 也可以強制執行叫他把錢吐出來(分期償還)不吐出來是會拘役

拉拉 102-09-11 18:39

我在今年的8/27,在屏東縣發生自摔車禍,原因為路面坑洞深達15公分,而附近也沒有告示牌,有報緊及叫救護車處理,有三聯單、車禍現場照片、警察量坑洞15公分的照片、車子損壞照片,醫院的收據及診斷書,還在治療中,到目前兩個禮拜了還不能走路,傷口很嚴重。目前在家養傷中,希望能先處理一些能在家裡做的事,我認為我損失很多,包括診斷費、修車費、已開學卻無法上學的損失、期間無法打工的損失、人士照顧損失、精神損失等等。

請問申請國賠的期限、需要的物品、 處理時間、處理順序、大概能獲得多少賠償??

請幫忙解答,謝謝您。 

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二年之短期時效,自知有損害時起算。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附上所受損害、所失利益之證明,併慰撫金,向賠償義務機關(屏東縣政府工務處)請求,若無法達成協議,則有起訴之必要。


大發 102-09-06 09:34

102年4月14日接15日的凌晨,我在中壢騎車騎往延平路時,

因道路有坑洞,沒有警示標誌,造成打滑,連人帶車飛出去,當時很少車

路人見到立刻報警及救護車,

前往中壢天晟醫院:身體多處擦挫傷.下巴縫線.右眼眉毛處大瘀血縫線.左耳邊咬合群塊的骨頭閉鎖性骨折,所以建議我前往長庚醫院轉院開刀

前往後入院當天本來是女醫師要幫我開刀,但因當天手術台太多擠不進去,女醫師隔天也要出國

所以換了一個男醫生說可不用開刀也可以開刀,都有各自不同的優缺點,但最後我選擇不開刀

住了五天我要求出院,然後定期追蹤檢查我臉部骨頭的癒合狀況,這段期間只能清流質飲食很痛苦,說話也不大能,行動痛到不方便,很怕任何走路的撞擊及震動到我臉部骨頭

到現在我都不敢騎車都已開車為代步方式,我目前是護理系夜間部沒有上班的護理師都要每個禮拜中壢前往台中中台科技大學護理系來回讀書

出院後很急的去警察局做筆錄,跟我說了一堆我聽不懂的法律,然後叫我去中壢市公所填表單

到了最近八月底我才開始在辦這件事想申請國賠?程序又該如何開始?
8月底我打去中壢市公所叫我e-mail照片幫我鑑定道路坑洞,結果他說這是桃園縣政府負責的,因為算是縣道

後來我就打給1999桃園縣政府便民服務電話詢問,然後又轉給土木科
他說兩天內會請包商打給我,但兩天內我未收到電話
直到三天後我打過去在詢問一次他說他已經講過了馬上再打電話給他要求他打電話給我
然後隔幾分鐘我就接到包商的保險員打給我說給他醫療證明及收據,機車修理收據,還有車禍坑洞照片,還有列出自己要求賠償的估價名單

所以在這些情況裡,我可以要求那些條件以及錢的數目?精神賠償之類的 

有沒有在一定的時間內要提出什麼來讓我申請國賠的期限呢?

現在的傷勢最care膝蓋腳掌有四個10元硬幣差不多的蟹足腫凸疤顏色很深很醜...
右眉毛挑眉時都跟左眼不對稱讓我拍照都要遮遮掩掩
還有縫線處都很明顯...感覺很丟臉
臉部骨頭處因為是閉鎖性骨折要持續追蹤檢查是讓我最傷腦筋的....

您好

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二年之短期時效,自知有損害時起算。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本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得請求之金額包括摔車導致的物毀(如車輛毀損),人傷(含醫療費,及民法第195條之精神上痛苦的慰撫金),及因摔車後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而減少的收入,加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這些均可在賠償書面上陳明。

大發 102-09-06 09:32

102年4月14日接15日的凌晨,我在中壢騎車騎往延平路時,

因道路有坑洞,沒有警示標誌,造成打滑,連人帶車飛出去,當時很少車

路人見到立刻報警及救護車,

前往中壢天晟醫院:身體多處擦挫傷.下巴縫線.右眼眉毛處大瘀血縫線.左耳邊咬合群塊的骨頭閉鎖性骨折,所以建議我前往長庚醫院轉院開刀

前往後入院當天本來是女醫師要幫我開刀,但因當天手術台太多擠不進去,女醫師隔天也要出國

所以換了一個男醫生說可不用開刀也可以開刀,都有各自不同的優缺點,但最後我選擇不開刀

住了五天我要求出院,然後定期追蹤檢查我臉部骨頭的癒合狀況,這段期間只能清流質飲食很痛苦,說話也不大能,行動痛到不方便,很怕任何走路的撞擊及震動到我臉部骨頭

到現在我都不敢騎車都已開車為代步方式,我目前是護理系夜間部沒有上班的護理師都要每個禮拜中壢前往台中中台科技大學護理系來回讀書

出院後很急的去警察局做筆錄,跟我說了一堆我聽不懂的法律,然後叫我去中壢市公所填表單

到了最近八月底我才開始在辦這件事想申請國賠?程序又該如何開始?
8月底我打去中壢市公所叫我e-mail照片幫我鑑定道路坑洞,結果他說這是桃園縣政府負責的,因為算是縣道

後來我就打給1999桃園縣政府便民服務電話詢問,然後又轉給土木科
他說兩天內會請包商打給我,但兩天內我未收到電話
直到三天後我打過去在詢問一次他說他已經講過了馬上再打電話給他要求他打電話給我
然後隔幾分鐘我就接到包商的保險員打給我說給他醫療證明及收據,機車修理收據,還有車禍坑洞照片,還有列出自己要求賠償的估價名單

所以在這些情況裡,我可以要求那些條件以及錢的數目?精神賠償之類的 

有沒有在一定的時間內要提出什麼來讓我申請國賠的期限呢?

現在的傷勢最care膝蓋腳掌有四個10元硬幣差不多的蟹足腫凸疤顏色很深很醜...
右眉毛挑眉時都跟左眼不對稱讓我拍照都要遮遮掩掩
還有縫線處都很明顯...感覺很丟臉
臉部骨頭處因為是閉鎖性骨折要持續追蹤檢查是讓我最傷腦筋的....

小張 102-07-27 03:54

本人小孩被社會局家暴防治中心安置在苗栗聖方濟少年之家 被同院生霸凌致死 可聲請國賠ㄇ  我只是一ㄍ小市民 事過1年多ㄌ都沒有一方要賠償電話0989138940詳談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38

 國賠或打侵權官司都有一定期限,不能超過兩年,建議要快

Chsrlie Chen 102-06-24 18:47

今天早上我在從台中南下約快到虎尾的路上被木頭砸到,前擋風玻裂開,修好預計要6~8千~

這有辦法申請國賠嗎?

林智群 (klaw) 102-06-25 08:07

 國賠官司很難打,且如果這木頭是別台車掉下來的,你要找那台車而不是找國家,

另金額太小(低於10萬元)都不建議上法院

 

manman 102-06-24 13:07

您好:

   我在上星期五6/21下午四點左右,在台中市大里區五權南路那邊因為道路不平,有兩個連續的坑洞導致我摔車,全身擦傷挫傷,請問我這樣可以申請國賠嗎?
我當下沒有先報警,自己就醫後才回到現場報警的,警察有給我報案單,醫生也有給我驗傷證明,我自己也有拍照, 但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請國賠?想請問要到哪個單位申請?必須準備什麼文件呢?  謝謝回覆。

看調不調得到你當時摔車的監視器畫面。

以上供參。

jacky 102-06-16 13:45

小孩在公立幼稚園上課時受傷,告民事契約不履行加國賠,結果判決說是公法契約國賠消滅時效而駁回。請問要改告行政訴訟嗎?進行步奏是什?呢?

毛毛 102-05-23 01:50

律師們你好!

本人在5/22      21點59分20秒行駛國道一號(南下)五堵交流道

車子遇到坑洞導致輪框變形有辦法申請國賠嗎? 

行車記錄器有拍到坑洞、交流道名稱

本人的車子的輪框有改過能申請國賠嗎?

有行車記錄器、照片(輪框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的輪胎確實是因該坑泂所造成,則您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先行向高工局協議,協議不成,則進入國賠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毛毛 102-05-23 14:07

律師你好!

另外請教一下

如果我的輪框有改過,能申請國賠嗎?

白天有去現場拍照,發現坑洞又深又大…

這是道路坑洞導致的   應該不管有無改裝吧

您好:

即便有改過,但損害確實是因為破洞所成,仍可以申請.

okso 102-04-18 05:42

各位律師好:
我是去年畢業的軍校自費生(非職業軍人,要服義務役),
去年4月兵役體檢時得知因 1.肝功能過高; 2.BMI=33
(依規定, 肝功能過高要依治療半年後的結果來決定體位, 所以此時為體位未定)
但去年6/30就被學校認官入伍, 而7/5新的體位判定標準出來, BMI>31.5為免役體位
因為被分發到南部, 所以免役體位的相關資料我8月底才拿到, 9月份開始跑公文,
但是入伍後, 無條文讓BMI過重/過輕的人退伍, 所以公文被退。
所以我想改跑不服流程而申請退伍(註1), 打過去國防部問,
前面都說不在他們業務內, 轉到最後, 那人說叫我岸巡的長官送文他們才能處理,
但是岸巡的人事打過去問國防部, 他們回沒法條沒前例,
所以到我4月9日退伍, 我仍不知岸巡是否有幫我上公文.....

我這星期一歸鄉報到, 鎮公所說我照正常程序報到仍有機會被教召,
想請問
1. 我該如何才能免教召,
2. 國防部某部門的人說,我這樣應該可以申請行政救濟,
    請問行政救濟國賠嗎?該如何申請?訴願又要如何著手?

註1:「兵役法第七章第32條、第33條」、以及「徵兵規則第四章第19條」規定,抽籤、徵集應於徵兵檢查、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後,依其規定服役、抽簽。但是我體位未定時就被分發入伍了。

Bridea 102-04-17 14:11

本人去年11月底於桃園平鎮遺失休旅車一輛,遺失現場位於路口處,報案後警方調閱公有監視器發現路口四隻監視器皆故障,隔天才通知報修,無法馬上掌握歹徒動態,附近巷口也有里長自設之監視器,警方卻也未於第一時間前往調閱,直到第四天本人要求才陪同至里長住所調閱監視器後才找到失竊當晚歹徒逃逸行蹤,之後警局才改調閱大型路口監視器查出竊車集團一行四台贓車及本人遭竊車輛車牌及逃逸方向。依案發現場公有監視器皆故障使警方無法第一時間掌握歹徒動態,及警方也未於第一時間過濾現場最近可用的監視器,直至本人強烈要求才採取行動,是否針對公有監視器故障及警方未即時過濾監視器,導致未能於黃金時間掌握竊賊行蹤,使破案機會降低,至今仍無法尋獲車輛之實提出國賠申請?

這要申請國賠恐怕有點難度。

實務上更不可能期待法官會開此先例,造成日後法院被人質疑時可能產生相類似的國賠責任

Kars 102-03-11 12:25

 

律師你好: 

請問國賠二次協議的申請書是否可以跟第一次協議的內容一樣。(第一次協議沒證人,第二次協議我想在申請書上加上證人)

證人證據效力是要請證人協議當天出席做證才算,還是說事先寫一份聲明稿就可以?這份聲明稿是不是要我跟證人一起到法院訴訟輔導科發誓才有其正式效力?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國賠二次協議的申請書,基本上可以與第一次協議內容相同.

二.證人可以先寫一份聲明稿,不用到訴輔科發誓,我國沒有這樣的制度.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3-11 22:36
回覆 Kars 的發言內容:

 

 

您是否應該要攜帶資料與律師預約討論,國賠案件最怕時效逾期。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

Kars 102-03-12 11:03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回覆 Kars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蔡律師你幫人寫一份國賠申請書另外加上證據調查大概收多少?(證據偏在問題)

 

Kars 102-03-12 11:0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國賠二次協議的申請書,基本上可以與第一次協議 ... (恕刪)

 請問謝律師你幫人寫一份國賠申請書另外加上證據調查大概收多少?(證據偏在問題)

Ed 102-03-03 21:03

先父於民國99年4月不服行政院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4月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國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1月判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審未調查審認發回原審法院更審,101年1月先父謝世,
101年5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國防部不服上訴,101年11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防部上訴

判決書內明指國防部其行政權之行使亦有怠惰之嫌,未盡指揮監督職權予以糾正,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等由

請教律師

1.我是否可提起國賠

2.我可否請求賠償律師費及打官司所耗之精神賠償(101年1月我曾在開庭時於法院門口摔傷,有醫院證明及至今在醫院復健紀錄)

3.國防部上訴跟本就無理由只是借由上訴拖延.更審之後本人未請律師,我是否可以比照之前的律師費用求償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要請求律師費用及打官司所耗精神損害的求償 應該是沒有辦法 至於國賠的部分 則要視該違法處分是否有造成您們其他權益受損而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鳳梨頭 102-02-24 23:15

家人因工安意外死亡工作的工地為公共工程,明顯安全防護不足造成死亡(懷疑工地可能未照圖施工),並且在人已死亡後警察並未立即封鎖現場,包商也將該工程完成,造成現場破壞

請問是否可以申請國賠呢? 若是可以該怎樣做呢?

Gary 102-02-25 01:02

很難聲請國賠的,如果具有充足的證據

求償的對象會是承包公共工程的包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非國賠問題,且本件既然是因工安意外死亡,則勞工局應有於事發後前來檢查,所以您們應向承包提告,並調閱勞工局的檢查報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星星 102-02-17 19:57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房屋仲介合約到期前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有簡訊為證。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並且指證我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在法院上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他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就是一味的相信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先前仲介把他隱藏起來,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收集相關證據後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法官
與兩造有無親屬、同居或僱傭等關係?
證人陳x慈
沒有。

請問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以及履行義務須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他卻反而相信串通做偽證證詞。法官這樣濫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星星 102-02-17 19:35

仲介合約到期後第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但我卻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當庭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她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還是相信了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經過高等法院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不得上訴。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仲介公司提告標的是服務報酬,此為串通做偽證之目的。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法官
與兩造有無親屬、同居或僱傭等關係?
證人陳x慈
沒有。

法官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
結。
你做什麼行業?
證人陳x慈
目前在準備考試。

法官
現在還想買這間房子
證人陳x慈
不想買了,因我覺得對於這個交易我沒有信心,目前不想買
了。

法官
你跟陳x慈何時認識?
證人吳x益
他打電話來要找房子的時候。

請問法官這樣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律救濟途徑為上訴,所以您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若已確定,則若本件偽證罪成立的話,也可以聲請再審,至於國賠,本件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先釐清訴訟進行至何審級?該判決是否已確定?如尚未確定,建議應儘速委請律師進行上訴事宜,以確保您的權益。

至於仲介請求報酬是否有理由,須視您與仲介間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而定,建議攜帶相關文件資料以及您所提及之簡訊內容與律師討論,可有助於釐清本件訴訟之攻防策略。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星星 102-02-19 14:3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律救濟途徑為上訴,所以您應在法 ... (恕刪)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跟履行義務要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法官卻反其道而行去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買方,買方會做串通偽證代表他很清楚事情的經 過,我在民事庭當場就叫他來買卻不買反而在法院串通虛構我曾經放他三次鴿子,但簡訊內清楚的顯示仲介來我家很多次,這個買方從頭到尾都沒出現過,但法官卻 當作沒看見。

簡訊內很清楚的顯示我在合約過期後兩天,仲介還不斷要求我讓買方看房子,但法官卻認定我簽了委託賣屋合約後就不出面,竟然不出面,那為何簡訊仲介還有帶人來我家?

告我的仲介跟買方證詞對不起來,法官卻認定是記憶錯誤,告人的還會記憶錯誤嗎?既然告人的會記憶錯誤,那事情責任為何是在於我呢?

偵查庭時檢察官第一句話就問我知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受害人,這個買方在民事庭時很積極的出來做證,偵查庭時卻龜縮不敢出來了。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的跟他自己的作為完全不一樣,受害者是我,法律是在維護人民權利還是造成損害?法官要不要自己被人這樣判決看看滋味如何?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貴妃 102-01-25 11:27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因為之前國賠被拒絕理賠,拒絕理由書上說,如要上訴需在地方法院以損害賠償作出上訴,上星期去台中地方法院申請上訴,但他們說要我請律師寫起訴狀,因為他們那邊並沒有範例,可是自問請不起律師,亦詢問過法扶會,但又不夠資格,請問一下可以幫忙提供一下範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可以請律師起訴書而收取撰狀費用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貴妃 102-01-17 12:50

去年一月底,駛經烏日高鐵東路,因為當時燈光昏暗,而且沒有任務告示及反光片,導致撞上分隔安全島,車子修理費38萬多,左小腿骨有裂痕,去年二月已跟烏日區公所申請國賠,但被拒賠,理由是公設局說他們的設計符合標準,所以拒賠,年底再次駛經上址,結果發現已加裝路標以及防撞欄,這種情況下,請問可以上訴嗎?勝算高嗎?一定要請律師才能上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先行協議不成,則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損償,此訴訟雖然不一定要請律師,但律師可以在訴訟程序上及主張為較有利之協助,您要自行衡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17 13:39

請問你有保留當時的現場照片嗎?如果沒有的話,要請求會有困難,

國賠是很難打的官司,要很充分的證據證明機關當時設置違反法律,否則很難請求

貴妃 102-01-17 13:4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請問你有保留當時的現場照片嗎?如果沒有的話,要請求會有困難,

國賠是很難打的官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有留下當時的現場照片,以及現在加裝了防護欄的照片也拍下來了

貴妃 102-01-17 13:5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先行協議不成,則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請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解答,您的意見很有用

vivityo 102-01-10 21:23

法院訴訟輔導科的人算不算公務員?如果按照法院訴訟輔導科說的程序進行訴訟,結果導致權利受損,可否提國賠?

 1.應該沒有國賠的可能性   2.訴訟輔導原則上僅針對程序問題做回答  縱使有涉及實體法律關係  也是參考建議性質   況且詢問者也沒有支付對價  要被訴訟輔導者盡什麼程度注意義務

小方 102-01-02 16:16

您好 我是最近新聞"麥片含西藥"的受害者之一 新聞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27/34732565/
想請問是否能申請國賠 或是告衛生局呢 若可 該先做些甚麼行動??
手上有近幾年的體檢報告 顯示從使用該產品後 肝指數就異常至今 停用3-4個月還是異常
除了要求業者賠償外 衛生局是否也該負責賠償??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廠商及診所依消保法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至於市政府衛生局看起來是有行政瑕疵存在,而本件要確認因市政府衛生局之不作為而導致的損害範圍,原則上本人認為有請求國賠的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laudia 101-12-03 22:09

請問,今天下班回家時大約九點半左右

開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因路面有不明物體造成右前輪爆胎

而且不只我們這一輛車,後面也接連有兩三台車也因那不明物體而導致爆胎

請問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國賠嗎??

因為高速公路上車速很快,爆胎後車子繼續向前滑行好一段距離停車,

無法下車走回去那不明物體處拍照,但是有行車紀錄器

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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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 101-10-26 10:10

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在下班的途中因路面有大坑洞

未做任何的標示及警告導致我跌入坑洞中

全身擦傷機車也壞了 當下有路人看見替我報警

警察告訴我可以打電話去縣政府申請國賠

但打去相關單位感覺又不是很想受理 說的很含糊

我不知道到底要找什麼單位才是對的 

上網查有人說公路局 是正確的嗎

到底要如何申請國賠呢?

可以請你們幫幫忙告訴我好嗎? 感激不盡

小米 101-10-16 00:56

文章前面是說明~從交警畫錯圖、跟不按實書寫口供開始!

問1員警寫的口供,與我方說明的案情不符
答1
我父親念,員警寫,但員警卻沒照實寫口供

問2您們是否曾發現錯誤或缺漏要求改正,卻遭到制止?
答2
我當時發現與事實不符,要求改正,卻被員警制止插話。

問3員警是否以自己公平公正為由,不會偏袒誰,推拖改正?
答3
是。員警回答上面那些話,再次拒絕我方檢察自己口供是否被謄寫錯誤或缺漏。

問4家屬再三要求檢察口供,是否有被員警推托?
答4
有,交警以自己趕交班為由,軟硬兼施要求我方趕快簽名。

~補充~

事後我方發現口供有許多地方與我方當初的講的話不同。(PS:我方有準備講稿,照稿念。可是口供出來卻錯漏很多東西)

另外,事件發生在8月初,我方直到9月底才錄口供。在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監視器的狀況,警方居然有辦法在[事故現場圖]~畫出我方於騎樓內的行車狀況。而事後還竄改我方口供變成~我方直接從騎樓下直接行駛出路面的駕駛行為。(PS:事實上是從騎樓下先牽車出來,然後在啟動行駛)

請問律師先生,關於警方竄改我方口供的行為,該如何處理?另外在錄口供之前,我方已經從[案發照片]中明確說明,我方不可能直接從騎樓下,直接將機車行駛到路面(因為機車停的很滿,擁擠的沒有迴旋空間,而且當初我父親是車頭向內、車尾向外的方式移進停車位,所以不可能直接行駛出來)。而警方[在聽完我方說明後]~[我方後來錄口供說~從騎樓[牽車]出來]~警方卻偷改我方口供為[從騎樓[行駛]出來,跨線穿越出去]~~我方後來送了鑑定,才發現警方那邊留下的口供與我方原來的版本不同,被偷改~我方該如何處置他們!(交警是否有詐欺的嫌疑?騙簽名,還偷改內容)...另外鑑定會聽完我方的說明後,依舊使用警方錯誤的現場圖,還引用[我方被竄改的口供]作引述,判決我方有過失~關於這樣可惡花了我5千元作鑑定還冤枉我方的鑑定會,該如何處置?..舉一例,我要賣一個鑽石,請某鑑定專家鑑定~結果為1A,我就以1A的價格賣出。事後有人告訴我,那其實是3A的鑽石,是那鑑定專家鑑定錯誤。我因那位專家的[錯誤鑑定結果]而遭受損失,我理當可以求償吧!~~~換成交通鑑定會,我先花了3千做了第一次鑑定,想得到公平正確的答案,結果沒有,第二次再覆議,又花了2千,還是得到錯誤的結果。我方因此在這案件受了損失,那我該如何找鑑定求償?...這是否該以[消費糾紛處理],還是可以[國賠處理]~..因為鑑定會隸屬於交通部!==============我方如果直接出來,這件車禍對方會[辯稱]我方突然衝出來致使他反應不及撞上而受傷,我方要負責賠償對方。而我方如果[牽車出來][先停在路邊]後,再行駛。那就變成對方涉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對方即要賠償我方。所以,[鑑定結果]是否正確,很明顯的干係雙方的賠償問題(實質利益損失)~因此,今天第三方的鑑定會,在明知有問題的狀況,依舊作出錯誤結論時,我方根據前項,應當可以要求鑑定賠償我方損失吧!???...另外...該處地形屬於斜坡+窄巷~根據交通安全規則-下坡車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所以對方~一開始就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的義務]?

 

 

 

 

 

 

小何 101-09-20 14:35

律師您好:

今年七月底的時候我跟朋友去花蓮玩不幸出了車禍
原因是路上有個很深的坑洞
地點是在磯崎海水浴場入口處(尚未進入海水浴場)
事發當下磯崎工作人員就立刻把洞補起來了
不過我們有拍照錄影存證
送醫急救後也有到警察局做筆錄
當天立刻返回台北就醫

事後打電話去東管處(是他們負責的)
他們表示不願意賠償


請問這種情況要申請國賠是要如何申請?
他們表示不願意賠償是否要按鈴申告東管處?
上網爬了很多文還是不太知道整個流程是怎麼樣

 要先跟被告機關(主管機關)請求  滿足協議先行的程序

 如果機關拒絕賠償  在具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法院提出)

小何 101-09-21 01:3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先跟被告機關(主管機關)請求  滿足協議先行的程序

& ... (恕刪)

所以我應該要先寫好國賠申請書寄到東管處嗎

可是他們已經在電話中明白說他們不願意賠償

可以直接進行訴訟的程序嗎?

偉松 101-09-18 16:52
我不會申請國賠 因為道路坑洞凹凸不平,我摔車意外。 當下並無報警作筆錄。 只有事故現場路面的照片,跟監視器的畫面。 這樣能申請嗎?!
申請國家賠償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先報警處理 你只要在時效之內遵守協議先行規定 就可以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其他的只是個案中你是否能證明請求有理由的問題
林智群 (klaw) 101-09-18 21:53

建議先弄清楚該道路是哪一個單位負責維修的,再寄存證信函及照片要求賠償,

如果協議不成再向法院提告,以該機關為被告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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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101-09-13 21:21

您好:

99年8月間,我的家人在下班途中,因車道上所舖設的水泥磚塊無故翻起,造成我的家人翻車受傷送醫救治並波及停放路邊停車格之小客車,因此,於100年4月間向該道路工程養護處申請國賠

尚未申請國賠前,該單位曾透過其道路之承包商與我方聯繫,表示波及路邊小客車部分,由其處理;我方則因賠償無共識無理賠,後續提請國賠

國賠提出後,該單位要求會勘,在會勘時,對於我方提出之質疑,該單位皆以我方行使之道路為自行車道,係違規行使道路為由,口頭表示不會理賠,然後續皆無接獲相關訊息。

前幾日接獲地方法院通知,表示當時波及車輛之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我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為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及..汽車,並導致系爭車輛受損.."要求我方負擔車輛修理費。

我方行駛時,道路是平的,沒有坑洞..竟然說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實在很瞎....@@

為此,我再次致電至養工處,其卻表示因承辦之公務人員已調職,該案即無續辦處理。今日再與新承接之承辦人連繫,其說法與當日亦同,另對其包商原允諾處理波及車輛部分,則表示當時非其承辦案件,亦無留存相關紀錄,無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感覺真的無奈

我們也是受害者,而且我的家人當天也由救護車送急診,造成下巴撕裂傷及右手骨折,無法從事平日工作,休養了近半年左右。

綜上,

車道屬自行車道是養工處說的,可我們也不確定是不是。因為公司門口一出來就已經是人行道了,然後是舖水泥路磚的車道,且上面都有劃機車格。但養工處一直說是自行車道,上面雖有劃機車格,但不能行駛,機車要用牽的停放,不能用騎的。

當日會勘時,我質疑其所謂的自行車道施工品質及該單位之維護不周,該單位包商卻表示係因連幾天大雨導致路磚鬆動...他們這樣不是也沒有盡到道路養護的責任嗎?而且還硬說一定是我方車騎太快才會這樣,如果真的騎快車,後果更不堪設想哩...

所以,我以該路段維護管理不善致用路人發生此次車禍事故,基於養護單位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讓用路人行駛基本”行”之安全之責,提出賠償請求。

所以,我想請問:

1.如何確認該車道之屬性,是否為我方機車不能行駛之道路?

2.假設我方違規,是違反何項法條?

3.在自行車道上又規劃機車停車格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行,又無警示,很容易誤導民眾?!(會勘當天,有N台機車在我方出事的車道上行駛..@@)

4.現在對於保險公司的提告,我方在簡易庭答辯時,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5.是否應向該養工處申請當日之會勘紀錄?

以上,謝謝!!

非常感謝您耐心看完!!..^^~

PS:事故當天有報案,也申請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紀錄。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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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101-09-14 21:55

 可以再請教您..就本案而言,答辯狀該如何寫比較恰當嗎?

bn2amk3 101-09-10 22:27

我小孩被台中市社會局家暴中心安置在苗栗縣後龍鎮聖方濟少年之家.我小孩在今年6月27號晚上8點多被同院生打死.我可以聲請國賠ㄇ?其他細節詳談!感謝妳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0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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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9-11 17:54

看起來院方管理可能有疏失,建議先跟加害人家屬談賠償,對方可能願意談,

至於國賠要在事發後兩年內提起,不要只顧著與機關協調卻把時間給拖過去了

阿哲 101-09-05 21:57

我同學昨天夜間11點烤完肉準備騎機車返家(有駕照自己騎沒載人),那條道路限速50,我們都沒有飲酒,可是就在回家的途中時速約4.50公里應閃避不急路面的坑洞(3-4公分深)而摔了22公尺遠,我同學身體多處擦傷機車左側全部都有刮傷,前剎也因坑洞撞歪了,那條路照明不是說很充足,當下有叫警察來留案底也有畫現場圖並且拍照,因為我們還是大學生,所以想了解一下國賠程序問題,真的非常感謝。
問題補充1. 我們是騎乘機車,那個坑洞是在內車道,可是當時坑洞右邊的外車道,幾乎佈滿約30.40公尺的砂石本來就不能行駛,所以申請國賠的話,它們會說機車騎內車道本來就不對嗎!?可是外車道一排長長都是砂石,要怎麼跟該機關溝通!?直接打在書面資料上嗎?當下地上砂石我也有從坑洞拍過來外車道錄影存證。
2.因為是自摔的,可以申請的保險有哪幾樣呢!?
3.可以詳細的告訴我國賠的申請的步驟嗎?ex:去哪裡申請、怎麼用書面資料,格式又去哪裡下載?
4.國賠賠償金是自己要求 ,還是交給該機關審查?如果真的可以自己要求,可以要求賠償的又有哪些呢?例如醫療費、修車費、精神賠償等等。
5.如果交給該機關審查不通過,那不就自認倒楣嗎?那該怎麼辦呢,我同學好不容易努力打工才存下錢買下一台機車的!
真的麻煩了,非常謝謝你 

黃國城 (Jerry) 101-09-06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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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只要能證明該道路上確實有坑洞,您也是確實行經該坑洞才受傷,就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不考慮主管機關是否有過失

       2.一般道路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各縣市政府的工務機關,國家賠償的程序應該是要先跟該機關請求,機關不同意,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保險的部分要具體看您朋友有辦哪些保險

101-08-24 20:03

8/24路旁水溝蓋不見,要停車時車輪卡入水溝孔,結果車子前板金損壞底盤尚不清楚是否有損壞有報案,請問這樣可申請國賠嗎?要如何申請,是否有必要申請~謝謝

黃國城 (Jerry) 101-08-2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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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lak 101-08-23 12:32

       本人在今年7月7日晚間約7點20分左右,因工作關係騎乘機車外送,回程時途經內湖南京東路麥帥橋下方機車引道時因光線昏暗視線不良,不慎擦撞設置在機車引道中的小石墩,導致左腳小趾受創截肢.

問題一: 請問這樣可以申請國賠嗎??該如何申請國賠呢???

問題二: 請問申請勞保時要求提出3個現場目擊證人~~但是事故發生時附近只有幾輛過路機車~~去那裡找人做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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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2 23:40

我因為要娶外籍新娘而須要單身證明,向戶政單位出離婚協議書,戶政給我拿錯別人的離婚協議給我,
我還經法院認證'外交部認證,到了國外才發現戶政給我別人的離婚協議書,名字身份證號碼都不對,
造成我在當地文件都沒辦法辦而白跑一趟,造成我的損失,請問我能申請國賠嗎?

法院認證200       外交部認證 500*4=2000

機票19000         帶路的機票19000

請假5天              住旅館7天    吃的   交通    這些損失能要求國賠嗎             

林智群 (klaw) 101-07-22 23:47

很困難,因為你拿到文件後就應該先行檢視,除非是戶政單位直接寄達外國~

SAYA 101-06-27 18:55

我在6/18晚上經過一條道路時,因為當時那條路的路燈很不亮
幾乎用我自己的機車頭燈,等燈照到洞的時候我已經來不及轉方向
所以就掉進洞裡(不是很大 但是很深)
造成我的車頭激烈晃動平衡不了 連人帶車摔出去在地上磨
當場車壞掉 加上自己多處擦傷 挫傷 拉傷
左膝蓋最嚴重,目前無法自行走路要需靠拐杖
而且車子估價過後修理到好要兩萬..

警察對我做完筆錄過後說我可以去區公所申請國賠
他可以提供比率跟路況記錄
同學告訴我把洞拍下來 但隔天要去拍時已經被填滿了

請問我要申請國賠 可以理賠哪方面?
又因為受傷讓我需要復健 無法上班 等同於我沒有收入呀!
我朋友說我可以申請最低薪資的補償 就是一個月一萬八千多塊的那個
看我受傷到什麼時候 時間多長 再要求這段時間的薪水賠償
但是因為我正在找工作所以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做?
朋友說雖然正在找但因受傷卻連找都沒辦法 所以應該可以
再加上我現在連坐機車都非常害怕車倒下去 不知道是不是車禍創傷症候群
若可證明是的話也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嗎?
我想不給我精神賠償或其他
至少要給我修機車費用醫藥費吧?
還有因為車子修要兩萬 我可不可以先用估價單申請國賠再用那筆錢去修車呢?

想請問我這樣子申請國賠到區公所後應該要準備什麼?
可以申請吧?
處理程序大約是哪樣子呢?
大約要多久?
我該如掌握我自己的權力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6-2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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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A 101-06-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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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於政府設置道路有凹洞以及路燈照明不足等設備缺失,導致您摔車受傷,您可以準備「道路有凹陷、路燈照明不足的證據」以及「車輛修理費、醫療費用等損失單據」的書面資料,向道路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如果政府機關不願意賠償,您就要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提起訴訟時還可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一併聲請假處分,要求政府機關先暫時支付醫療費用

(2)與賠償義務機關的協議程序是在60天內處理完畢。進行法院訴訟程序的話,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不等;如果上訴至二審或三審,總共時間可能約花費數年不等。

(3) 政府應賠償的損害範圍包含了車輛維修費、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而車輛維修費、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都要提出單據(發票,收據,扣繳憑單),實計實算,至於精神賠償金,可以以50萬元左右的金額為基準加減。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5、7、10、11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AYA 101-07-0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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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05-28 22:49

本人在下班騎車回家路上(新台五線上)
突然被候車亭飛出來的一大塊廣告刊版砸到,當場昏倒送醫急救,目前已無大礙,外傷已好,脖子部分容易痠痛,無法完全正常轉到位,醫生說只能靠時間休息避免搬重物,目前幾乎每天到中醫推拿針灸
市府交通局說醫藥有收據部分確定賠,而無收據部分(如後續藥費)只給一筆所謂慰問金且額度有限

1: 請問如精神損失加後續藥費 休息時的損失等等,如超出所謂慰問金 時,走法律途徑,申請國賠成功機率有多大

2:事發到今快2個月一直很困擾,不知該如何提出適當的賠償金額
(多少金額是我們應得,-而又不會令人覺得獅子大開口)

想問的是成功率, 如果管理機關賠償不合理,而國賠成功率高,就不妥協,就走法律途徑

急急急 急需要得到解答 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5-28 23:38

你現在跟機關協商賠償就是在走國賠的前置程序阿,如果機關不賠你,你就只能告機關,

這兩個程序是一前一後的關係,不是二擇一的關係,

機關基本上是不會同意賠你的,所以到時只能提國賠訴訟,而國賠訴訟勝算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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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05-2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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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05-2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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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1-03-29 01:03

我今天在三重區重新路5段跟中興路路口前面的一個坑洞摔車,當時車速約50。

坑洞經過警察量測大約深5公分,面積大約人工孔蓋那麼大。

請問這樣子國賠有可能會陪嗎?

我已經申請甲種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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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1-03-29 09:22

我當時並沒有任何拍照手機or相機。

但是到案的警察有拍下來並且有量測的照片。

那這樣如果政府去翻看那個案件檔案他會看到當時警察拍的照片嗎?

還有就是我現在是一個學生,我是半工半讀,我想問如果申請國賠

是否可以從承包商那邊著手?因為我知道依照普通的訴訟程序,會搞到1~2年

我的金額大約3000~5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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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1-03-2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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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檸檬 100-12-13 12:10

前陣子跌入路邊水溝 擦傷很嚴重 申請國賠

我們要求可以賠償連帶無法上工的薪資

他們說要醫院開證明附註修養天數

 但醫院就是無法開證明來證明我們的修養天數

(外傷無法開立證明)

但是我跟他們談過 我們用公司證明他們也說不行

他說我們的單位不是公立機關

所以小公司小包商所開立的證明都不具證明效力麻?

他跟我們說 就算你準備那些東西來 也是多於沒效的!

該怎麼辦呢?

故鄉 96-06-19 22:34

【行政法法律問題】這樣,可以請求國賠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事件:
1.車子行駛中被警察追逐的歹徒撞壞。
2.歹徒所開的是已報失竊的贓車
3.歹徒撞到我車後,又撞上令一部車後,棄車逃逸
4.贓硨上共有2名嫌犯,但警民合作下只捉到一嫌犯,一在逃。
5.經製作筆錄,嫌犯供稱駕駛是另名在逃嫌犯。
6.肇事當天所有在場人證,都無法證明是誰開的車(指嫌犯)。
問題:
1.我車修理費用誰該賠償?
2.當天警車追捕過程並無鳴笛,但有亮警識燈(有人證)。
3.像我這樣的事件可申請國賠嗎(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1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2項)(註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註三)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 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分別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明文,是須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註四)或第3條第1項所定要件,國家賠償責任始謂成立,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始得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向賠償義務 機關(註五)請求國家賠償;惟該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且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後者為限;是倘未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或第3條第1項所定要件,或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未於前揭時效消滅 前向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或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或其所生損害係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前者,請求國家賠償自因於法無據難 以獲得賠償
本案,警察雖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惟提問人之車輛,並非警察所撞壞,且警車追捕過程亦有亮警識燈,初看,似乎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 行為,提問人尚難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但提問人若能舉證證明該警察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註六),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註七)。至於本案中的提問人,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視得否能舉證證明「當天警車追捕過程並無 鳴笛」之事實及「該無鳴笛之行為,係屬該警察應作為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並與受害間貝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註八)而定。倘本案中的提問人無法舉證證明 「當天警車追捕過程有無鳴笛」之事實,或該無鳴笛之行為並非該警察應作為,或該無鳴笛之行為尚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註九),或該無鳴笛之行為與提問人車輛 損害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的提問人自難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這樣可申請國賠嗎?
註 二:特別須注意的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亦得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國家賠償,並非以積極侵害為限,惟倘公務員尚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或國家賠償請求權人無公法上的請求權,仍難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7 年11月20日釋字第469號解釋:「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 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 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72年02月25日台上字第704號判例:「國家賠償 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 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 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 償損害。」參照。另亦可參董保城,國家責任法,第124頁,三、裁量縮減至零,2002年6月,臺北: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註三:此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參照)。
註 四: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要件包括:「行為人須為公務員」、「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須行為係屬不法」、「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 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等6項要件(台灣高等法院90年07月04日9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民事判決參照)。
註五:賠償義務機關為何?請參國家賠償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 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 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 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 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所為之規定。
註六:例如提問人能舉證證明其車輛係警車所撞壞。
註七:最高法院95年03月30日95年度 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92年12月31日91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民事判決):「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主張侯元於執行勤 務行使公權力時,駕駛CP-二四一一號警備車○○○市○○路向北逆向行駛於南向車道,撞及騎乘 ECJ-二二八號機車適○○○市○○路○段三0巷二一弄口右轉大安路之上訴人,致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股骨嚴重骨折、外傷性腦出血、腦膜下血腫及腦水腫 等傷害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等件可憑,並經侯元到場證述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而依據侯元在交通法庭之供述及 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上訴人之配偶陳美玲與侯元之協調同意書、上開調查報告表與談話紀錄表等資料,侯元因緊急勤務駕駛蜂鳴器故障之警備車 逆向行駛於來車道,途經無燈號標誌路口時,應確實注意往來車輛,小心通過,竟疏未注意撞及騎乘機車之上訴人,顯有過失,且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亦均同此認定,有各該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足稽,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五條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 規定,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96年04月27日96年度台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定:「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承辦換 發系爭坐落○○縣○○鄉○○段二七之八號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住址變更登記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及預告登記業務時,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上 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國家賠償,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侵 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自屬無據。」參照。
註八:註二、最高法院94年10月20日94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原審… 警察係受過訓練、打擊犯罪之專業人員,依警察法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有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主要任務』,及 為促進人民福利之『輔助任務』之分。於其執行輔助任務之際,苟已面臨危害社會安全之情事,或按其情狀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時,即應提升至執行『主要任務』之 注意,以保護社會安全並防止一切危害之發生。…該員警自屬違反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而未盡執行追捕職務或怠忽其職務之執行,使被害人之權利受有損害。『其未 盡或怠忽職務之執行,又與被上訴人之受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前述金額本息之損害,即屬有 理…」參照。
註九:臺灣高等法院95年07月18日95年度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惟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警察對 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同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 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2節查察防制第50條第4款規定:『執行取締、盤查人民身分 時,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同法第5節通知、訊問第136條規定:『詢問犯 罪嫌疑人,應在偵詢室或警察單位適當辦公處所為之,並嚴密監護,以防止脫逃、施暴、自殺等意外情事。但遇犯罪嫌疑人不能到場或其他必要情形,亦得就其所在 詢問』 ﹔第6節拘提、逮捕第147條第5款執行拘提及逮捕之要領如下『…(五)拘捕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應立即搜身注意戒護,防止其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事端』﹔ 第10節移送遞解第198條規定 :『人犯解送…為防止人犯中途脫逃或發生自殺等情事,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施用械具』。依據上開法規之文義,仍賦予警員行政裁量權,賦予警員對於損害之發生 是否可得預見之裁量權,人犯於外觀上有意圖自殺之傾向者,始予實施管束,或施用警銬、或經核定之戒具、警械予以管束或留置,藉此避免人權自由遭受不當之限 制。且同法第84條亦規定『搜身被拘提人身體,以疑有應扣押之物或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限』見原審卷(一)第113頁﹚, 對於應否搜身,法律係賦予警員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且須裁量合乎有(一)應扣押之物品或(二)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為限之情形,始得搜索。…是以,依據 前開綜合情形裁量,黃中偉自殺之結果,顯為警員無法預見,警員未依據上開法規,搜索、管束、留置或施以警械,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