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人欠債如何止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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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4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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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第15條之1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若您母親有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由,可向法院聲請之。則您母親即無法單獨再為相關借貸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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