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偽造文書

-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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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6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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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在世時有用弟弟的人頭當公司的名義負責人數年,在民國100年8月-11月轉為爸爸的女朋友,並又在100年12月轉為弟弟的名字,在民國100年年底海關告知99年某月進口發票少開要罰稅,101年初,爸爸將公司的負責人改為他的名字,但在101年9月生病過世
在這中間,弟弟的住的地址為當初爸爸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有收過勞保補繳的通知單,也有海關相關信件,皆退件,103年2月收到一封法院寄的信件是寄給爸爸的女朋友,內容是偽造文書,當時有口頭通知她,並且把信件退件,但她本人沒出庭,後來有警察找上門她才主動去法院瞭解,是海關告她在100年8月-11月當負責人時,明知發票金額應開多少但故意少開,2個星期後才會開庭知道結果
我的問題是,這會不會查到我弟弟?我弟弟會不會也被海關告偽告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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