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旁系血親間農地贈與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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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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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本法所稱之「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並無繼承順序之限制,故受贈對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人。而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受贈對象僅限配偶、直系血親,並不包括旁系之兄弟姐妹。您父親與您大伯係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但仍為您大伯之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3順位繼承人,您大伯欲贈與農地予其弟(您父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需列管五年。若欲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其弟(您父親),則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規定。故若您擔心相關稅賦問題,可先贈與您父親,再由您父親贈與您。您非您大伯之法定繼承人,可能無上述規定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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