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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史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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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00:11 最後編輯日期:103-04-09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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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向我借錢 當時有先開立本票 

    書寫如下: 

                  憑票准於xx年x月x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XXXXXX元整

    此致                                          (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地:XX

    發票人 XXX 地址XXXXXX 

    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此日期與上方指定日相差半年)

    想請教因本票效力為三年 如日後因日期已過故必須採取訴訟程序的話 提出此本票是以上方指定日期的三年內具效力 還是以下方開立的發票日三年內具效力?

    借款人的相關簽名及印章地址姓名皆有填寫

    謝謝您 再麻煩請幫我解答 萬分感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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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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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上面「憑票准於xx年x月x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是到期日,到期日開始起算三年時效。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史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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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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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上面「憑票准於xx年x月x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是到期日,到期日開始起算三年時效。以上若有未 ... (恕刪)

    了解 非常感謝您的答覆 謝謝您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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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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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要以兌現日為主計算三年。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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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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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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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要以兌現日為主計算三年。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 ... (恕刪)

    了解 非常感謝您的答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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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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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呂超群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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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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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應以上面的日期(即到期日)為三年時效之起算點。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