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 史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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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9 00:11 最後編輯日期:103-04-09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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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向我借錢 當時有先開立本票
書寫如下:
憑票准於xx年x月x日無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XXXXXX元整
此致 (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地:XX
發票人 XXX 地址XXXXXX
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此日期與上方指定日相差半年)
想請教因本票效力為三年 如日後因日期已過故必須採取訴訟程序的話 提出此本票是以上方指定日期的三年內具效力 還是以下方開立的發票日三年內具效力?
借款人的相關簽名及印章地址姓名皆有填寫
謝謝您 再麻煩請幫我解答 萬分感謝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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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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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以兌現日為主計算三年。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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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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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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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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