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問題
-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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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9 13:41 最後編輯日期:103-04-0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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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舅的兄弟姐妹成員:3個弟弟、2個妹妹
大舅的子女:1子(已意外身亡)、2女(1個已婚、1個未婚)
大舅的父母:父親(已亡),母親(還健在)
大舅和大舅媽早已離婚,子女(一男兩女)皆歸大舅,大舅媽也改嫁,大舅媽對小孩都沒盡到應盡的義務及責任,前幾年大舅因病逝世,財產過戶給大舅的兒子,今年元宵節大舅兒子不幸因車禍死亡,昨天得知財產皆已過戶到大舅媽名下,現在大舅媽說要賣掉那些財產,她有權利得到那些財產嗎?
已過戶到大舅媽的名下,能申訴要回來嗎??
若大舅女兒放棄繼承,是否該由大舅的母親或其他兄弟姐妹繼承呢?
- 廖彥傑 (廖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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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9 14:22 最後編輯日期:103-04-0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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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為求說明方便,大舅稱為A、大舅媽稱為B、大舅的兒子稱為C、大舅的女兒稱為D、E。依問題事實,A死亡後遺產全部由C繼承,此時「A的遺產」在法律的評價即會轉化為「C的財產」,在C死後則會評價為「C的遺產」,C如果沒有結婚、沒有子女,則C的繼承人將會是B,除非B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存在,例如符合民法第1145條,因此B取得C的遺產合乎法律規定,至於D、E,因為繼承權尚未發生,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僅依您提出之問題事實作答,如有其他疑問,可攜帶完整資料來所詢問,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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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09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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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偌大舅之兒子無子女或配偶,舅媽即為其繼承權人,可繼承其遺產。除非您舅媽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經大舅兒子表示喪失對其之繼承權之情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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