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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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1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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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主張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債務負責之,不以自己之財產加以償還。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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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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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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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以上資料摘自 維基百科 謹請參考
以下資料摘自台灣高等法院網站 常見問題 Q&A
Q1: 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 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 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答: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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