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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不動產及動產之意義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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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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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67條已經有規定了....只要不是土地或者定著物,則均屬動產

    (有關定著物之定義可以參照以下最高法院決議,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

    ?

    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人,乃係基於法律行為,自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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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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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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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7條已經有規定了....只要不是土地或者定著物,則均屬動產

    (有關定 ... (恕刪)

    那在請問一下,民法第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的時效)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如果家具屬於動產,若我奶奶購買家具放置在我家超過10年都沒有搬走,而我們也有在使用該家具,也是有親戚看見我們使用,我奶奶購買的家具是不是歸我家(屋主)所有,懇請專家幫我解惑,感恩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