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已經照勞基法 未滿一年提前10天提出離職 老闆卻要扣薪

- 廖彥傑 (廖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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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17 17:28 最後編輯日期:103-04-1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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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並未與雇主約定工作期限,即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
倘若雇主要求你簽署的離職契約書上約定離職要在一個月前預告,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88年台勞資二字第6099號函釋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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